小偷當警察
現今民主意識己是普世價值,法制體制成了社會基礎,管理規則已定型在立法、行政、監督(司法)三權分立的範疇,在任何民主體制的機構皆以此為組織結構的準則。世界最早民主政體是羅馬的三權分立,國民代表會(立法)、元老院(監督)、執政官(國王=行政)。初期教會運作也有此形態,如執事管理事務,長老負責監督。繼之的天主教也具此民主體制,大主教會議形同政權機構,制訂法案、選舉教皇;教皇是治權首領,管理教務、行政。到宗教攺革後就亂了。群雄並起,山頭林立。經過百年的演進,大的宗派已建立的體制逐漸完善。出現的問題不大,偶或有些地區教會發生小紛爭,也有上層機構出面處理、調解、制裁,不致擴大傷害。
可是獨立的地方教會則不然。尤其是由一人開創的教會問題最多。雖然也有成功、興旺的獨立教會,完全在於創始牧師的心志和作為,以神為中心,制訂完善的體制,建告神的家,永遠長存。如台灣吳勇牧師建立的國語教會、多倫多高雲漢牧師創立的華人教會等。更多糟糕的是聚眾佔山立寨的草莽英雄創立的教會,重名、重權、重利的牧師是老闆、長老是元老,教會形同是他家私產,因為缺乏體制,第一代牧師、長老有同志情誼,尚能相安無事;到第二代問題就來了,牧師、長老出不同源,因為體制不建全,各為權勢,紛爭迭起,成了這些教會的宿命。
問題出在這些教會的創堂牧師,他不是白痴、文盲,知道什麼是民主法治體制,為了私利,方便獨裁運作,當然不要建立體制來綑綁自己的手腳,即使有制度,那是用來騙人的障眼法。十多年前美國有個電視佈道家任用親信行政,巨額的奉獻金進入私人帳戶。前月香港發生一件驚人弊案,一個女基督徒自稱"為神工作",幫助青少年認識神,成立一個基督教社會服務機構,非牟利性質,募得巨欵,創辦幼兒園、小學、中學,頗有名望、規模,問題出在行政、監督不分。她自任校長,又做監督,丈夫為總幹事,親屬是會計,能不一團糟嗎?
有的教會也一樣,牧師主理教務行政,任親信為長老,掌控財政與監督。看似有體制,行政、監督分離,問題出在監督是由行政主管派任的,管得了嗎?這牧師要用錢,長老能不給嗎?牧師與長老配合融洽,二人一體,行動一致,你要我給,你說我做;你不說我不講,不合法也合法,沒人知道;沒人看到,不會有人知道;只有上帝知道,上帝不明說,也沒人知道,當然沒有爭議。就像台灣警察"吃案",把罪案銷毁、滅跡、攺造,治安怎麼好得了呢。牧師違規,長老通融,當然沒”問題”了。
到了第二代則不然。創堂牧師退休了,長老不"老"仍尸位不去。這時對繼任牧師可不是言聽計從了,而是要整頓網紀,發揮監督作用,你要我不一定給,我說你一定要聽,要不然走着瞧。例如老牧師拿教會的錢作人情,捐給一個世界性的華人基督教機構,動則數千上萬,監督的長老照准不誤。他為營造自己名聲,博得一個頭銜,沒有入私囊,無可厚非。但問題出在同樣一件事,同一個捐欵對象,提出的是第二代牧師,比以前的數字少很多,有任何理由也不准。牧師說:"跟以前一樣的做啊。"他回答:"不一樣,怎能與老牧師比?”對人不對事,看人做事不是以事論事,他可以,你不行,這叫”監督”嗎?
還有一次,第二代牧師派出差傳,攜同師母去,費用自己付,是對的;他只是中途順道回老家逗留數日,所增費用只有數十元,不核付也算了。這審核態度真夠嚴格,理應如此,却有點苛刻不近人情。敢問他對第一代牧師也是如此嗎?同一標準嗎?只有他知道用意何在,上帝知道他心意何在。
有一個長老主管教會的一個社會事工,自任會長,又讓他太太當副會長,有薪給,夫妻包辦了。換了別人,教會允許嗎?因為他是長老,沒人敢得罪。這與香港的那個基督教社會機構夫妻包辦同出一轍。一人做行政兼監督,能不亂套嗎?雖不能說他有弊端?但行政、監督混為一體,夫婦包辦,一佔就是十多年,把持不放,適合嗎?根本違反分權制衡的原則。
這些長老就像球員兼裁判,對違規者,我隊就放水,他隊就制裁,能不發生爭吵打鬥嗎?又好比小偷當了警察,自己偷沒人抓,抓到賊就關進牢房,成為模範警察。不是天大的諷刺嗎!
何以如此?一言以蔽之:缺乏法治體制。這些長老更沒有守法原則,對人不對事,能不成為教會的亂源嗎?行政、監督同流,沒有分治制衡的功能,怎會不亂呢?